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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权人视角看新一轮专利法修改
最近,苹果和三星之间的专利大战使得专利维权问题成为了关注焦点。实践中,专利维权耗时长、费用高,还有可能“赢了官司输了本钱”,这使得很多专利权人对维权怀着一种既爱又恨的复杂感情。
为着重解决专利权维权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12年8月10日公布了该草案及修改说明。此次《征求意见稿》以“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为核心,多点发力,增加及修改了多处有助于专利权人维权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激发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
维权效率有望提升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当专利权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可选择协商解决,也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看似可选的维权渠道颇多,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如果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依规定其只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依请求调解赔偿数额,不能直接责令赔偿损失。并且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不同,这种有关赔偿数额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当事人往往选择在事后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大大削弱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解决专利纠纷中的执法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执法资源的浪费。
对此,《征求意见稿》适当扩大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行政职权,将“责令赔偿损失”替代了原有的“应请求调解赔偿数额”,并且处理通知具有强制执行力,使行政机关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能力得到加强。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主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的职能,有助于打击故意侵权、反复侵权和群体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有助于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从而为专利权人形成良性的创新氛围。
另一方面,如果专利权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或者因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通知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此时则由司法渠道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然而,专利诉讼作为最终、最有力的救济手段,其经常“旷日持久”的审理周期往往让专利权人消耗不起。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基本都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期间诉讼会中止审理,而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又会针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不仅导致专利侵权诉讼迟迟悬而不决,还连带启动了多个行政和司法程序,耗时长,耗资大,给当事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带来了不小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
针对上述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间,并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民法院应根据生效的决定及时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此举着眼于解决专利侵权案件因无效宣告程序而导致周期过长的问题,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负累,促进了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效率的提高,无疑有利于提高专利权人的维权积极性。
取证举证增添保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证据主要掌握在侵权人手中,专利权人的取证和举证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虽然现行专利法中已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仅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覆盖面较小,尚不足以解决专利权人取证难的问题。
为推进这一问题的解决,《征求意见稿》为当事人取证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依法调查搜集由被控侵权人掌握的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及账簿、资料等证据的规定。笔者注意到,此处使用的措辞是“应当”,即人民法院负有应原告请求进行取证的义务,为专利权人增加了官方的取证途径。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查处职能,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有证据证明是侵权产品的可以查封或扣押,进一步丰富了专利权人在行政机关处理纠纷过程中的取证手段。
对于拒绝、阻挠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使上述职权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尤其增加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对妨害执法的行为予以警告,甚至可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侵权赔偿更趋合理
现行专利法中,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主要为补偿性赔偿,其计算方法包括: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以及1万元至10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度,四者之间是不相容的顺序关系。该规定的立法初衷理应是实现损失和赔偿的互补,符合公平原则。但是,当前知识产权的研发工作所投入的成本往往远高于有形产品的成本,如果仅按照补偿性原则加以赔偿,就可能让存有恶意的侵权人继续以相对小的代价一而再、再而三地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为消除恶意侵权人的利益驱动基础,《征求意见稿》在原有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即“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即上述4种计算方法)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最高提高至三倍”。该惩罚性赔偿规定将使侵权人承受更大的经济风险,增加了侵权的成本,能够起到警示和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同时,也可让专利权人获得数额更加合理的赔偿,使维权工作更具成效。
总体上看,此次的《征求意见稿》针对专利维权中存在的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法律保障,加大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和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从制度上为专利权人扫除了维权道路上的障碍,增强了专利权人对专利执法工作的信心。同时,笔者也期待更加细化的实施细则及操作规则的出台,以使上述修改最终得以实施并落到实处。